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三十八條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等監督方式。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城管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城管執法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作為資金來源的;
(四)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