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