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2.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人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