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壹般發生糾紛時,最常用的方法是協商,協商過程要心平氣和。
2.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界線協議書。如果爭議雙方未能達成壹致,應介入第三方進行調解。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調解的義務,應當本著公平、平等的原則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