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當壹致。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等登記材料,由當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等登記資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或者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