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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處置場用地能否協議出讓?

當然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基本農田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轉為非農。經批準後,可以改變用途或者進行非農化。在滿足相關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當該區域存在壹些特殊情況(如無其他場地)時,危險廢物處置場將被視為符合“特殊情況”的標準,有資格使用該土地建設固體廢物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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