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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是什麽?

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主要在於:(1)它是壹項國家措施。《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應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四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第18條)。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體系的組成部分,其編制必須符合全國規劃,並實行分步控制。(2)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計劃。中央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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