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土地出讓合同的最長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簽訂合同。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將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