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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土地租賃合同法規定,訂立土地租賃合同,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租賃期限不能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出租人必須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資質。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第二十九條租賃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條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三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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