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他人不得幹涉。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場所埋葬遺體或者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