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擅自退耕還林,或者在退耕還林工程實施範圍內從事亂采濫挖等破壞地表植被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