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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法律分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理由: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2.犯罪構成要件缺失;3、主要情節未經查證;4、遺漏應當追究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重要犯罪事實的;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6.通過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重新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收集證據情形後,依法排除證據,其他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予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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