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轉業軍官、士官和義務兵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分配工作的,由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優先安置下列退役士兵: (壹)參戰退役士兵;(二)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主官的轉業軍官;(三)烈士子女和立功模範的退役士兵;(四)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