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子女與父母近親屬關系法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