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和加班工資,或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未支付差額的,責令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