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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法律分析:有以下幾種情況不適用刑事和解:

1.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案件:犯罪分子涉及槍支、雇傭殺人犯或團夥;

2.累犯:罪犯多次作案;

3.累犯:罪犯是累犯;

4.特殊時期故意犯罪:采取強制措施期間、服刑期間、緩刑期間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或者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玩忽職守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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