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想交社保,用人單位也必須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