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就業是否適用我國《勞動合同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要營業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十條也明確,勞動者權益保護涉及的當事人不能以協議方式排除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因此,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持就業證在我國就業並與境內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國人是我國勞動者,應當完全適用《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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