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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外國而內法,以道釋代理。

儒家來治國,建構了“仁政”的形式和表面;然後以“法”為骨,用法家學說統治人民,使階級關系不出現紊亂;

再輔以道家的自然論,給被統治者留下壹定的生存空間,讓其自然生長。也就是說,道教是作為壹種潤滑劑來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發展的。

從某種意義上說,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式是儒家統治和內在規律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披上了壹層“外儒內聖”的仁愛外衣,讓壹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支撐。

我們翻開歷代的法律書,可以發現它們壹開始都是戴著壹頂仁德禮教的帽子。這樣的結果,壹方面可以為統治者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也為法律延伸到每壹個社會細胞提供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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