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十五條
合並各方應說明合並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如有兩方屬於同壹實際控制人,各方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說明合並目的及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公允市場價值。雙方不得通過信托、托管或其他方式規避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