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投資者通過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5%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次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