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提前解散申請書、企業主管機關關於提前解散的決議以及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2.審批機關批準解散的,應當自批準解散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
3.清算結束後,辦理工商註銷和稅務登記。
法律依據
《關於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壹款。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壹款第(二)、(四)、(五)、(六)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二)、(四)、(五)項或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