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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以前的法律叫什麽名字?”

應該是“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起著導向作用,無論是確定性的導向還是不確定性的導向,都是給人們提供壹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新法頒布前,沒有新法規定的既定行為模式,所以頒布的新法無法按照這種模式指導人們的行為。換句話說,在新法頒布之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此外,法律還具有預測功能,即有了法律的存在,人們就可以提前估計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沒有頒布的法律不是人所預測的,自然起不到什麽作用。因此,新法沒有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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