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的依據是什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68為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根據犯罪既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果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68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犯罪結果自動有效防止的,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