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網絡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對於批準逮捕後需要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或者不批準逮捕後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網絡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圍繞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制定繼續偵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提綱。對於專業性問題,應當聽取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了解案件繼續偵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