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名稱、名譽、榮譽、肖像、隱私等人身權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第二
原告依據《民法通則》第1195條、第1197條的規定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