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仲裁機構“仲裁先行”裁決書或調解書的備案和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1.仲裁機構未按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爭議或主持調解,而是根據爭議發生前點對點借貸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和解或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
二、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能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律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
前款規定的情形,點對點借貸合同當事人以免責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批復適用於人民法院處理其他合同糾紛、產權糾紛、仲裁裁決或調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