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三十日內不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不辦理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的,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公告三個月後不來處理的。 對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動車,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