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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哪些職責?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第1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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