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可以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中的電子數據證據,但需要經過驗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三條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