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案外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有效阻止被執行標的的執行為權利(如所有權或實體權利阻止被執行標的的轉移和交付),對申請執行人(必要時可將被執行人列為* * *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當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救濟,保護其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執行終結前,案外人才能提出書面異議聲明,執行法院作出裁定後,案外人才能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執行異議裁定的,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執行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