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承攬人完成工作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可以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隨時解除合同,並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