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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是什麽原則?

第十五條上面那條已經貼了,我就不說了。法律上不追究。也有不酌情追究的情況。《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的;(二)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三)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傷害而實施犯罪的;(四)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五)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七)脅迫或者誘騙他人參與犯罪的;(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訴,但對於法定不起訴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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