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帶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易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