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屬於證據中的電子數據,屬於證據的壹種類型。具體到民事糾紛案件,作為證明關系存在的電子數據集中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錄音資料、視頻資料等,如網絡聊天記錄(例如,通過微信、QQ等軟件)、電子郵件、博客、微博、手機短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