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操作中,在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也應遵守最低工資規定。各省或市都有“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實際月工資不得低於此標準。即員工被處以罰款後所剩實際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有權對其進行處罰,但處罰標準不得超過員工月標準工資的20%,罰款後的剩余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自己辯護是員工不服處罰(包括罰款),有權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