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189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兌、支付或者保證票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