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六章規定了違反執業藥師相關規定的處罰。
主要內容包括:
1.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單位,逾期未配備的,將追究責任。
2.必須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的人員,逾期未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應當調離崗位。
3、以虛假或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註冊證書的,收回證書,取消資格,取消註冊,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4.執業藥師違反本條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直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