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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犯故意傷害罪的人,在接受拘留處罰後,是否還應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被行政拘留是壹種行政責任。承擔行政責任並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所以還是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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