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於處罰違規發放補貼的規定。以補貼形式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的規定,進行津貼、補貼核算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法律依據:《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壹)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並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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