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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非法建築的鑒定標準: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不改變建築性質;

4、施工後臨時建築超過有效期尚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

5.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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