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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詢問的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令第105號)第二十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且可以通過郵件、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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