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違章建築和違章建築的認定,可以依據《上海市整治違章建築和違章建築的若幹規定》進行規定。
法律依據:
上海市整治違法建築物的規定。
第二條下列未經公房產權人同意的建築,屬於違反公房管理規定的建築(以下簡稱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處理:
(壹)在陽臺上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內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規劃法規所稱的違法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1)增加樓層和升高屋頂的建築物;
(二)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在街坊、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且未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