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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指揮包括哪些行為?

法律分析:(1)未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工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不負責任,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盲目指揮安全生產。(二)未對新工人、復工工人、轉崗工人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三)對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規定和通知不按要求及時批準、傳達和執行,或者拖延、積壓、借故拒不執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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