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不屬於法律。部門規章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規範性文件,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