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