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企業、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已蓋章的空白合同或銀行賬戶的,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為同壹訴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