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合理的借款人收入與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的收入、負債、費用、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金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242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