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選聘監事暫行規定》第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選聘監事是指本著認真、審慎、負責的原則,從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選拔業務骨幹,並向相關監督機構或監事推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的監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