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壹條第壹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